(一)治丧时间一般控制在3天之内,最迟不超过5天(非正常死亡除外)。
(二)治丧期间不办宴席,提倡便餐从简。
(三)除亲属外,其他人员“随礼”不超过200 元。
(四)城区集中治丧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含外来人员)不得在城区占用广场、公园、道路、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搭建灵堂、摆放花圈花篮、做道场、唱班等治丧活动。
(五)城区集中治丧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有集中治丧点的乡镇治丧活动应当在集中治丧点进行;无集中治丧点的,治丧活动不得占用道路、街道等公共场所停尸治丧,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六)送殡车辆不超过5辆,不得影响交通通行。
(七)简化治丧仪式,提倡播放哀乐、鞠躬、默哀、佩戴黑纱等丧葬礼仪,送殡演艺乐队不超过2队,不搞封建迷信,不沿路抛撒冥币纸钱,不进行低俗文艺表演,禁止播放和吹奏超分贝哀乐扰民。
(八)推行火葬,提倡花葬、树葬、草葬,不建豪华墓、活人墓,提倡鲜花祭扫、网络祭扫、植树纪念等文明祭奠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