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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航务局原处长被控谋杀同居女友 庭审坚称无罪手机追踪「云南航务局原处长被控谋杀同居女友 庭审坚称无罪」
2025-02-16IP属地 湖北0

  举证过程像“推理大片”

  关于“男主角”

  陈辉 现年52岁,成长于福建连江,毕业于重庆某交通类高校。曾任云南省航务管理局总工程师、规划处处长、局长助理等职。

  云南省航务管理局,原为云南省交通厅航务管理处,1956年成立。经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批准,加挂中华人民共和国澜沧江海事局、云南省地方海事局、云南省澜沧江航务管理局牌子。主管部门为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机构规格为正处级,机构性质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法医组

  尸检报告锁定死亡时间

  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技术处及寻甸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胡祖英尸体检验报告》显示,胡祖英死亡时间距尸体检验时间(2012年3月13日15时)5天左右;根据胃内容及十二指肠消化排空规律,推断死亡时距最后一餐6小时以上。因此胡祖英的死亡时间应该在3月8日晚至3月9日凌晨。

  控方:由胡祖英的死亡时间可知,在2012年3月8日晚至3月9日凌晨,胡祖英在家中,作案地点应为胡与陈共同居住的昆明市盘龙区盘江东路67号西园隧道管理处住宿小区14栋1单元601室。

  辩方:陈辉的辩护人表示,尸检报告只称是死亡5天“左右”,并“推断”是死前五六个小时,都只是推定,并没有说确定就在当天晚上。

  家属:尸检报告采用的方法和最后呈现符合客观科学规律。如果真的有“确定”某时某刻某分,那才是不值得采信的报告。

  ■法证组

  绑尸胶带上有陈辉的“血潜手印”

  《手印鉴定书》的鉴定结论显示:“(一)寻甸县红色庄园捆绑尸体腿部的胶带纸光面上,提取到的编号为1号的手印,为陈辉左手拇指所遗留。(二)寻甸县红色庄园捆绑尸体腿部的胶带纸粘面上,提取到的编号为2号手印,为陈辉左手手掌所遗留”。

  另一份《手印鉴定书》的鉴定结论显示:“(一)寻甸县红色庄园捆绑尸体头部由外部内第三层黑色塑料袋上缠绕的胶带纸,其中由外向内的第三层胶带纸粘面上提取的编号为1号手印为陈辉右手环指所遗留(二)寻甸县红色庄园捆绑尸体头部将送检的捆绑尸体头部由外向内第四层黑色塑料袋上缠绕的胶带纸,其中由外向内第二层胶带纸粘面上提取到的编号为2号手印为陈辉左手食指所遗留。”

  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刑科所曾对上述《手印鉴定书》进行了说明:其中“两枚手印均为手部乳突纹线附血渍遗留在客体上形成”。即血潜手印。

  控方:警方在绑胡祖英尸体的胶带的正面、粘面均提取了4枚陈辉的手印。正常情况下,没有人会把手指印在成卷的宽胶带粘面。除非是使用胶带绑尸体的人。更值得注意的是,绑尸体的胶带上有2枚是“血潜手印”,说明陈辉的手是先粘到了胡祖英的血,然后才印在胶带上。这是证明陈辉杀人抛尸的有力证据。

  辩方:陈辉说,自己昆明和寻甸的家里都有很多这种绑东西的宽胶带。有一次自己不小心也曾经将家里的胶带纸撕开后没用,又重新卷上了。胶带上有指纹,不能证明就是自己杀的人。有可能是凶手拿了自己家的胶带呢?

  家属:陈辉的供述中各种所谓的“巧合”太多。是在狡辩脱罪责。

  尸体附带物上提取到陈辉的DNA

  多份《DNA鉴定书》显示:“缠绕胡祖英尸体的胶带纸等物上检测到陈辉的DNA。

  《理化检验报告》显示,包裹尸体头部的绿色毛巾和从陈辉家提取的“立洁净”牌浅蓝色毛巾纤维成分相同。裹尸体头部的黑色塑料袋与陈辉家提取的黑色塑料袋均为聚乙烯塑料袋。缠绕尸体的胶带,从陈辉家提取的“友日久”牌胶带及红色庄园平房内提取的“得力”牌胶带纸均为丙烯酸胶带。

  控方:在埋尸处及覆盖、缠裹尸体的多种物品上均发现了陈辉的DNA,加重了陈辉的嫌疑。而这些物品与陈辉家里的物品构成相同,说明这些物品就是陈辉从家里拿出来作案的。

  辩方:陈辉表示,自己和胡祖英生活长达3年,她身上有自己的DNA很正常。而这些绑尸体的物品都很常见,与自己家里用的成分相同不能证明就是从自己家里拿来的。而且这些都不能证明是自己杀人抛尸。

  通讯基站追踪两部手机相隔不远

  移动公司的一份情况说明显示。陈辉和吴祖英的手机在2012年3月9日互发短信时,是在同一个通信基站的范围内。而他们家和陈的单位分属于两个通信基站。

  控方:省海事局的监控显示,在两个手机互发短信时,陈辉正在办公室上班。那么只能说明两个手机都处于陈的操控下,故意做出胡祖英失踪的样子,以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

  辩方:陈辉称,这个说明只能证明两个手机在一个基站覆盖下,但不能证明是在自己的控制下。

  家属:专门咨询过移动公司的资深人员。在覆盖陈辉公司的省海事局大楼有一个单独的伪基站。只有一个。因此,两部手机处于一个伪基站内,说明两部手机都在大楼的办公室里陈辉的手中。

  ■证人组

  两名“情人”证实陈与女友关系不好

  陈辉家小区门卫李某证明:2012年3月9日12时左右陈辉从外开车进了小区。吴祖英的一名朋友证实, 2012年3月,胡祖英给了陈辉最后期限,要求陈辉一定要在2012年3月12日与其领取结婚证,为了有所保证,胡祖英让陈辉写了一份50万元人民币的欠条,胡祖英称,若陈辉到期不领证,就举报陈辉收受回扣、开公司洗黑钱的罪状。多名亲戚朋友的证言证实,陈胡二人因为经济、感情、子女等问题关系不和谐。他的另两名“情人”也证实,陈辉跟她们说过,胡祖英对她女儿不好,他与胡的关系也不好。

  控方:从保安的证言可以推断出,陈辉在3月9日白天将车开进小区,将尸体挪到车上,到了晚上再开车将尸体运到红色庄园掩埋后打扫卫生回到昆明。

  辩方:陈辉称,这些证人有的是让自己借钱自己没借。有的是是让自己利用单位关系搞工程被自己谢绝。有的是认定自己是凶手后有罪推定。所以他们的证言都不足以采信。自己和吴祖英关系很好。

  曹红蕾(云南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