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前店内发生的合同服务纠纷
让他成了“被执行人”
律师解读:“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别乱当
虽然是美容店的经营者,但自身并非实际控制人,且自身只占有门店一小部分股份,而曹先生更想不通的是,顾客起诉门店在前,自己成为经营者在后,结果门店败诉后自己也被列为被执行人,目前得全部承担10余万元执行款,这合理吗?
起因:因服务合同纠纷
顾客将美容店告上法庭
“今年年初,发现手机微信支付功能被冻结后,我才知道已经被列入为了被执行人名单,中间发生的很多事情我都不知情,也觉得不合理。”3月9日,从事美容行业的曹先生说起这件事时,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提供了一份法院判决,他表示,整个事件的起因,就是源自于一位顾客的起诉维权。
记者从2023年1月的法院判决书上看到,2021年7月8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原告韩某和被告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轩美容美发店(以下简称小轩美容美发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注:法院受理时涉案美容店营业执照名称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震一轩美容美发店)。原告韩某表示,2020年10月,因其眼部长有脂肪粒到该店进行点痣和面部护理,并经被告劝说办理了会员卡。后在每次护理过程中,被告总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使用需额外支付费用的产品和护理项目,并以该产品或项目未在会员卡使用范围内而强迫其当场付款……随着支付金额越来越多,加之会员卡适用范围有限,原告认识到自己已被被告欺骗消费,双方协商退款事宜门店拒不退还。至今其共向被告预付费用436869元,除去已消费金额,尚有209860元至今未退还。
被告则辩称,原告之前是在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震一轩美容美发店消费的,震一轩美容美发店2022年4月15日注销,其于2022年3月份接手,改名为小轩美容美发店。其系接手震一轩美容美发店的设备,债务应由震一轩美容美发店承担。若原告同意继续履行,其可向原告提供剩余服务。
判决:原被告存在服务合同关系
美容店退还顾客服务费12万多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虽在预存相关服务费时,涉案美容店营业执照名称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震一轩美容美发店,但在被告接手该店并注册成立后,原告亦曾前往被告店内就前期预存服务进行消费,被告亦为原告提供服务。被告店地址、门头均未发生改变,被告亦未告知原告其为新成立的经营主体,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对其主体身份知晓。且被告在审理中曾认可其与原告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其他店系代其收款。虽其后又对此予以否定,但在法院要求下,并未就其反言部分提出证据。且未就法院关于其与震一轩美容美发店之间是否存在相关合同、以及其是否接手震一轩美容美发店客户等问题作出回复。
综合以上,法院确认被告所称接手震一轩美容美发店,包含接手该店内原告客户,即被告已承继震一轩美容美发店与原告之间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故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
法院2023年1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小轩美容美发店向原告退还剩余服务费128610元。后小轩美容美发店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8月维持原判。2023年12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小轩美容美发店及经营者曹先生下达《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顾客起诉阶段被安排入股
对事件毫不知情
“起诉、应诉到判决的过程我都不知道,是律师代替我参加了应诉。”曹先生说,这件事情从始到终他都不是该门店的实际控制人,顾客的钱也并非直接给他,如今他被列为执行人,且要承担十多万元的赔偿,实在是既无力承担又感觉冤枉。
曹先生介绍,2021年7月,他在朋友介绍下,来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震一轩美容美发店(以下简称震一轩美容美发店)工作,同年8月,该店负责人罗某让他投资入股门店,双方签订了《投资入股协议》,所入这家门店的股份仅有两股,占总股份的2%,随后在罗某安排下,他担任起了该门店的店长一职。
“2022年3月1日,此前门店营业执照即将过期,在罗某的安排下,我重新注册了名为‘小轩美容美发店’的营业执照,并担任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实际上该门店的位置、门头和服务内容都没有其他变化,当时也没人告诉我顾客韩某和门店存在纠纷,都是罗某在处理。”曹先生说,2022年6月1日,他被调到震一轩美容美发店的其他门店后,就再也没有在小轩美容美发店工作过。由于自己法律意识不够强,也没有意识到“经营者”这一身份可能会带来的相关责任,直到今年才发现自己已经被列为执行人。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在曹先生提供的《投资入股协议》中看到,甲方为罗某,乙方为曹先生,合同约定,曹先生在震一轩三个门店的投资总额占7%,即7股,其中该门店占2股。分红方式为“甲乙双方本着共负盈亏的权益,每月10号以前甲方需把上一个月的红利按总利润的7%分给乙方;如亏损,乙方应把亏损的7%返还给甲方。签订日期为2021年8月1日。
通过企查查APP查询,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震一轩美容美发店(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为2020年6月10日,经营者为权某某,已于2022年4月15日进行注销;而小轩美容美发店成立日期为2022年3月10日,经营者为曹先生,该个体工商户于2023年4月15日注销。
曹先生认为,顾客起诉门店的时间为2021年7月,当时他才刚来到门店工作,未担任店长一职,也未进行投资入股,这笔钱由自己来承担合理吗?而也就是在顾客起诉的阶段,他先后在罗某的安排下担任店长、入股、成为门店经营者,一切是不是都太巧合了?最关键的是,他现在又该怎么办?
找谁解决?
罗某:不是我非得让他去当的
3月9日,记者拨打了西安震一轩美容美发一位负责人闫某的手机,一名工作人员接了电话,她表示闫某不在,并告诉记者,震一轩美容美发店在西安没有总公司,只有三家独立的门店,原来的公司早在2020年前后就解散了。“曹某签订的入股协议是和罗某签订的,这件事他应该去找罗某解决。”该工作人员说,据她了解,股份当时是罗某分配的,他们(其他员工)也是占股,“如果这件事要追责,大家一起拿股份就好,具体的情况不清楚,都是罗某在处理。”
根据曹先生提供的联系方式,记者随后联系到了罗某,“入股是入震一轩的股份,别人追究曹某的责任了,但曹某当时作为店长,作为法定代表人,不是我非得让他去当的。”罗某称,他们是合作伙伴没错,曹某要是追究他的责任,他就去追究公司的责任。
曹先生表示,罗某目前并未出面与他沟通解决此事,目前他也已经准备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判定曹先生所注册的美容店承继顾客与原店铺的权利义务 并无不当
著名公益律师、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长江认为,本案中,案涉债务发生在2021年7月之前,被执行人曹先生成为案涉门店经营者的时间在2022年3月之后,曹先生对案涉债务的发生不知情,但因案涉门店地址、门头均未发生改变,曹先生经营的门店后续也为原消费者提供了服务,曹先生亦未告知消费者其为新成立的经营主体,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消费者对其主体身份知晓,最终,法院认定曹先生接手原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震一轩美容美发店,包含接手该店内原客户。即曹先生已承继原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震一轩美容美发店与原告之间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曹先生作为经营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需对债务承担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根据《民法典》第5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曹先生作为小轩美容美发店的经营者,从法律形式上,其有责任承担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涉案债务虽并非曹先生的个体工商户直接产生,但曹先生接手注册小轩美容美发店后,顾客在其店内进行了消费,且店铺地址、门头未变,曹先生也未告知顾客其为新主体,还曾认可与顾客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基于上述情况,法院判定曹先生所注册的美容店承继了顾客与原店铺的权利义务并无不当。
司法实践中,后任经营者是否均需对债务承担责任?
朱长江表示,在司法实践中,类似曹先生这样的后任经营者有很多,后任经营者是否均需对个体工商户债务承担责任存在分歧。“一种观点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认为经营者的变更并不影响个体工商户对其债务的承担,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害,债权人有权向后任经营者追偿,本案法院的判决采纳了此种观点。”朱长江说,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不具有独立人格,其本质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及商事活动资格法律化的体现,即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的特殊表现形式,依据《民法典》的公平原则,原债务由原经营者自行承担,与后任经营者无关。
赵良善建议,曹先生可以考虑从以下角度维权:一是向罗某追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在责任承担上,一般两者需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涉案罗某持有绝大部分股权,对个体工商户拥有绝对控制权,曹先生可提交有关证据,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分担责任。
二是提起再审或申诉,涉案一个突破点在于,顾客是否和曹先生的个体工行户形成服务关系,因为顾客并非面向曹先生的个体工商户直接缴费,如曹先生有证据可以推翻法院关于涉案权利义务承继有关认定,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
需谨慎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根据此案例,赵良善提醒,“经营者”并非只是老板,还是债务负担主体。一旦登记为经营者,就意味着要对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比如个体工商户经营不善倒闭引发的债务清偿责任;店铺违法经营引发经营者被罚款等行政责任,所以,在选择成为经营者之前,应当明确知悉其中的法律风险,谨慎选择,仔细规避。
朱长江建议,这起案件也提醒广大市民,在接手公司企业前,应该尽职调查,全面核查历史债务,可以要求原经营者提供完整财务报表、客户预付费台账、供应商合同、劳动用工记录等,委托律师审查是否存在隐性债务或诉讼风险;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工商登记、行政处罚、动产抵押等信息;走访物业、供应商、消费者群体,了解是否存在未披露的纠纷;明确资产权属关系、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采用多重方式公示主体变更、与转让方签订书面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原经营者独立承担变更前债务,受让方仅对变更后债务负责”,并要求原经营者提供履约担保(如保证金、第三人保证),若受让方对转让方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受让方有权向转让方追偿;建立隔离机制,债务隔离如新设独立银行账户,与原经营者账户完全切割,更换收银系统并重新签订支付服务协议,避免资金流水混同;物理隔离如变更门头设计(如增加"新店"标识)、调整店内布局、更新工服样式,形成明显区分度,若沿用原址,应在租赁合同中注明“新主体与原经营者无法律关联”;重构客户关系,与客户重新签订服务协议,要求原客户签署《权利义务转移确认书》,对未消费的预付款,可提供“原卡余额转入新系统”的选项,但需由原经营者完成结算。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实习生 戴小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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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名法定代表人 上任容易卸任难
法定代表人,即通常意义的公司老板,被视为公司的“一把手”和对外代表。但实际操作中,许多老板因各种原因不愿或不能亲自担任,转而找人挂名,并给付其一定的经济报酬。挂名法定代表人往往不参与公司实际管理,仅用于工商登记,看起来是一份美差,但其背后却潜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例如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按公司法规定履行催收义务的,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切勿因友情、面子或小利盲目挂名,避免背负不属于自己的债务。
若已挂名或陷入风险,应留存证据,即使通过法律途径积极救济。通过行使涤除权,法定代表人可以解除其与公司的法律关系及时止损。行使法定代表人涤除权需具备如下特定条件:1.与公司不存在实质联系,不具备对内管理公司、对外代表公司的基本能力和实质条件,继续担任该职务变得不合理或不必要;2.公司内部自治失灵,如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等内部机构已经无法形成有效的决议来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故意拖延变更等等;3.穷尽内部救济途径,如提出辞任要求、要求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讨论变更法定代表人,在内部救济无果的情况下,便可以起诉要求司法救济。 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