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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司机拾到手机拒不归还,该当何罪?咖啡手机「滴滴司机拾到手机拒不归还,该当何罪?」
2025-02-24IP属地 湖北1

2019年9月18日晚6时许,退伍军人赵某打了辆滴滴从南三环前往西三环的一家自助餐厅与同学聚会吃饭。接单的是一辆京牌的白色大众凌度,司机二十多岁,姓玉,听口音是北京人,一路上聊得还不错。下车时,因为惦记着聚会,没想到刚买不久的一部华为P30 pro手机遗忘在后座上。这部工作手机上有很多重要资料。

随后赵某通过滴滴客服和玉师傅联系上,司机说没有发现,否认了自己拾到。在赵某坚持手机遗忘在车上后,司机又暗示有可能是其后的乘客捡拾——这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赵某。当晚,赵某通过登陆华为账号远程锁定手机,并留下可联系到的手机号码,多次拨打电话,手机不接后关机。

第二天,一陌生微信加赵某微信,跟他说捡到了赵某的手机,并拍了照片发过来。这位陌生人说他是在出租车上捡的,给钱才能归还。赵某询问花多少钱才可以归还手机,对方发了两张问价聊天截图,上面显示报价1890元和1700元,对方说,只要赵某出价高于这个价格,就归还手机。

以下是开始的聊天记录:

赵某从对方发来的两张图片中发现几个疑点:1、所用手机为联通用户的苹果手机,与司机吻合。2、第一张图片晚上9:30左右,背景依然是黑暗中,光线不符合一般情况,推断为车上拍摄。3、询价商家微信号暴露店铺名称位置。4、该人微信头像虽然是背影,但和司机体貌特征吻合。

开始讨价还价:

最后对方给了个建设银行卡号,转账后,竟然消失了……真是作死啊。

赵某有点怀疑此人是司机,但不想多事,想尽快找回手机,于是双方以1500谈好价格,协商好先给1000,其对方等发完运单号后支付余款。对方发给他一个某某干洗店的支付宝卡号,赵某支付完成后,对方失去了联系,消失了。收钱不发货,不但是诚信问题,而且涉嫌诈骗了,于是赵某自己先做了一番功课,然后准备报案。

这个案件的破获,跟华为手机的实时定位功能有关。即使华为不给我广告费,我也要实话实说。丢失的这部手机,定位位置一共出现三个地点(如图),后来通过加司机微信询问他家地址,发现也在手机登陆点附近,定位最后位置在南三环木樨园处的大型手机市场。十几分钟后赵某联系司机,发现他在南四环附近,心中疑惑更加坚定。后赵某与他交谈,整整一下午他都随时回复,且内容篇幅较长,这对一名滴滴司机来说有点不可思议……巧合多了还是巧合吗?

赵某多次和司机微信联系希望他能主动把手机还回来,毕竟报警会很麻烦复杂,可是在回复中,司机一直觉得没有任何证据,车上没有对内的记录仪,失主没有任何证据,有恃无恐看。赵某给了对方一天的机会,他没有珍惜。

9月20日,赵某在手机登陆地点附近的垡头派出所处报案,恰逢国庆安保工作繁忙,但该所吕扬警官依然认真对待众人都觉得很小的一件案子,手机价值倒是其次,但该手机为工作手机,里面有大量联系方式合同文件。吕警官经过筛查证据,找到收购手机的店铺,上门查询问出与滴滴司机的交易环节,锁定嫌疑人就是滴滴司机玉某,并通知前往警局报道,配合调查。

经询问,内容与推断内容相符,玉某已将手机以1700元出售给手机店后再次用临时微信联系机主,并诈骗手机机主。该手机因安全系数高,北京无法刷机,需要寄回深圳原厂刷机,已经寄走,幸好在刷机之前被截获。但手机从深圳寄回后,赵某发现手机卡已被扔,里面东西也都被清除干净。

玉某因诈骗,被处以治安拘留7天。赵某认为这个处罚太轻了,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这起码是侵占罪或诈骗罪,而且给机主造成巨大的损失,同时耽误机主多日的生意,玉某应当赔偿机主多日的经济损失。还有滴滴平台对客户的损失能否进行补偿?

无独有偶,最近一个案件,也跟捡拾手机有关。陈某为某公司员工,每天去附近的星巴克买咖啡。某日,在买咖啡的过程中,看到柜台外侧有一部手机,出于好奇拿起来摆弄半天,见无人问津,以为是别人买完咖啡落在这里的,便把这部手机顺手拿在了自己手里,然后继续排队购买咖啡,陈某等待咖啡的过程有近十分钟的时间,始终没有人来柜台找寻咖啡,陈某就带着咖啡和手机一起离开了星巴克。陈某因工作原因,将在星巴克捡到的手机调成了静音模式,次日,陈某接到派出所电话,陈某随即带着在星巴克拿的那部手机赶到派出所,得知手机是星巴克工作人员的,便立即将手机归还失主。

本以为手机归还后就没事了,陈某没想到竟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在东城看守所羁押了近半月的时间,陈某家属找到我们寻求帮助,我在看守所会见了陈某,了解了基本情况后,认为陈某的情况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为陈某申请了取保候审,也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捕建议书》。检察院考虑陈某的特殊情况,没有批捕,于是公安机关给他办理了取保。没想到,过了几个月后,该案仍被东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

接到通知,我们第一时间去东城区检察院进行了阅卷,重点发现如下事实:1.涉案手机鉴定金额:4060元;2.陈某发现手机的位置:陈某是在柜台最外侧发现的手机,该位置是大家排队买咖啡都会经过的位置,且不在店员能看到的位置;3.手机当时是否处于被遗忘状态:手机所有人,即星巴克员工自己称是顺手将手机放在柜台外,忙了半个小时才想起;4.陈某是否知道手机的归属:从监控录像及有关证据来看,陈某是突然发现桌上有一部手机的,没有看到手机所有人放置手机的过程(通过放手机和陈某进店买咖啡时间比对),也没有鬼鬼祟祟等举动;5.陈某拿了手机之后的行为:陈某继续排队购买咖啡、等待咖啡,近十分钟时间,中途无人来找寻手机;6.陈某拿走手机后的行为:未关机或者其他处置,仅调整了静音;7.陈某是否有拒不归还的行为:接到派出所电话后立即主动归还;8.陈某是否认罪:陈某对于拿手机一事并不否认,也有认罪、悔罪表现,但陈某称自己并不知道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9.陈某没有任何犯罪历史和前科。

作为案件的辩护人,我们重点查证了如上事实,根据相关证据,我们认为该案不应构成盗窃罪。

主观上来看,陈某不知道手机的所有人是谁,只是在无意中发现了一部无人问津的手机,以为是别人不小心遗忘的,不具有盗窃的故意和动机,陈某若真存在盗窃的故意和目的,其盗窃手机后的第一反应应该是立即离开咖啡店,防止手机所有权人回来找寻,又怎会有心思继续购买咖啡,还用自己的手机付款,刻意留下别人能够轻易寻找到他的证据呢?

客观上来看,手机所有人在该段时刻将手机遗忘,手机在该段时间则应属遗忘物,手机放置的位置是在星巴克柜台最边缘外侧,大家排队购买咖啡都会经过的位置,而星巴克不同于普通的营业机构,属于开放性空间,往来人员具有众多性、流动性、随机性、短暂性、临时性等特点,星巴克并非手机的临时占有人,故该时段手机应属于丧失占有的遗忘物。

如前文所述“拾得他人遗失物依法应当返还,否则构成不当得利,情节严重,拒不返还,数额较大的,涉嫌侵占罪。”陈某的行为只能算拾得遗失物,其及时返还的行为甚至不构成不当得利,更谈不上盗窃。

即便该行为被定性为盗窃,根据我国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因此,即便将陈某的行为认定为盗窃,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和具体情节,加上失主同意谅解,依法也应对陈某作出不起诉的处理。

在确定好辩护策略之后,我们同陈某及其家属进行了沟通,并征求意见,得到同意和认可之后,我们尽快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意见以及相关判例,也与检察官进行了充分沟通,检察官与我们在认定陈某是属于拾得遗忘物还是盗窃一事存在争议,争议点主要为:1.手机是否是所有人遗忘在此处,是否脱离了手机所有人或星巴克的监管;2.手机当时放置的位置是否能认定为公共区域。双方均提供了判例,检察官也提出了他们的意见,在了解了检察官的意见之后,我们也再次与陈某沟通,适度的提示了可能存在的风险,也告知即使认定有罪,一样有很大概率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想改日与陈某及其家人再一起探讨确定最佳的辩护策略。

不想,最令人意外的事情发生了,当晚陈某给其朋友发信息,称自己认为上天对其不公,自己有可能获罪,加之其近来因身体健康、生活工作等原因情绪不稳,竟欲吃药自杀!

其朋友立即向我们求助,我们立即开始寻找救助,当时我在学校上课,不能前往。陈某的朋友和我助理吴昙律师多方寻找,后来在某宾馆发现,陈某竟服用一瓶安眠药自尽,幸而发现及时,没有生命危险。

虽然所有人都松了一口气,但是此事想来十分后怕,一个年轻的生命险些结束,本是一件早可以了结的小事,陈某虽说捡到手机没有主动上交确不应该,但这种行为,只是身为普通人人性的弱点。人非圣贤,孰能无过?陈某看到以为是他人遗忘的物品,虽然没有做到拾金不昧的美德,没有抵抗住人性自私的弱点,但也远不至于上升到犯罪层面。而将道德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很容易在不经意间、错误的毁掉一个人的一生。案件仍在进行中,我们仍在努力给陈某争取到最好的结果。

近年来,出现大量捡拾他人财物被认定为盗窃的案件,民事范畴的拾得遗忘物与刑事范畴的盗窃之间的界限一直以来都是模糊不清,没有明确的参考标准,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尚且对于行为性质的认定存在争议和不同的判断,那么作为非专业的普通人而言,又怎能要求他们严格掌握好罪与非罪的界限呢?我们可以鼓励大家拾金不昧、做圣人、做善事,但是我们能否强制他人做圣人呢,用法律对道德品质强行进行约束呢,尤其是那些对于主观明明没有恶意,没有造成任何严重后果,也能及时知错就改、原物奉还之人,要用犯罪的枷锁惩罚他们一时萌发的人性的自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