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版权乱局”始于《1976年合同》。在圆谷公司与珠海奇奥天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奇奥”)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奇奥方面称曾存在一份《1976年合同》,该合同系圆谷公司时任社长圆谷皋,与泰国采耀公司总裁辛波特·桑登猜于1976年3月4日签订。合同约定,圆谷公司将《奥特曼·赛文》《奥特曼·艾斯》《奥特曼·泰罗》等9部作品在日本以外所有区域的分销、制作、复制、版权、商标权无限期授权辛波特·桑登猜,奇奥称其据此获得在国内授权、使用部分奥特曼系列作品及角色的权利。但这份文件的真实性随即引发全球司法系统的严苛检验。
泰国法院
2008年,泰国最高法院终审判决:结合泰王国中央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院证据鉴定处对《1976年合同》真伪的鉴定意见、日本笔迹专家的鉴定报告等诸多角度综合分析,《1976年合同》系伪造。
2016年,泰国刑事上诉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辛波特构成伪造文件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中国法院
2009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1976年合同》印章、名称均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合同相对方辛波特在圆谷皋去世、距离合同记载签署日期20多年后首次主张权利,有违常理,认定《1976年合同》系伪造。
2010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在裁判文书中提及了泰国最高法院2008年的鉴定结论,但却以“泰国法院的判决在我国不具约束力”为由拒绝采信这一事实,认为不能得出合同为虚假的结论。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也仅是从诉讼程序上认定广东高院并无不妥。
美国法院
2017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中区联邦地方法院陪审团作出裁决,认定《1976年合同》不真实。
2018年,美国加利福尼亚中区联邦地方法院判决《1976年合同》不真实。
2019年,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终审判决认定《1976年合同》不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