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证监局最新一期《深圳私募基金监管情况通报》指出,近年来,深圳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辖区少数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在管私募基金进行利益输送,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还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其资质实施或配合开展违法犯罪活动。
深圳证监局表示,“发生上述情形的核心原因在于,相关人员合规意识淡漠,将私募基金管理人视同为一般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主动偏离或者放弃主责主业,个别机构甚至沦为犯罪工具。”
通报显示,此次深圳证监局共列举了三大类私募典型问题,其中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被列为首要问题。
具体来看,一些私募销售伪金交所产品、对外违规提供咨询服务。例如,某股权类私募机构因增量业务不足,与某房地产企业签署《承销协议》,向多名自然人投资者推介该房企在伪金交所发行的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计划,并收取150余万元咨询顾问费;某证券类私募机构为多家债券发行人提供咨询服务,对接金融机构资金,协助促成债券成交,并收取咨询费。
部分私募机构还销售投资标的公司股权。通报指出,某股权类私募机构管理了2只基金,其持有的新三板股票因摘牌而无法实现基金退出。为解决基金退出问题,该管理人先以零对价受让标的公司实控人及关联方持有的股份,再转让给第三方代销机构推介的自然人投资者,所获转让款大部分用于2只基金的分配清算,该管理人获利20余万元。
除上述违规开展非主营业务的情形外,更值得警惕的是,有的私募机构还开展卖课、提供基金从业资格证挂靠服务,甚至涉足算命、修订家谱等奇葩“副业”,业务范畴严重跑偏。
通报显示,某股权类私募机构将多名非公司员工添加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远程培训系统,完成考核并配合提交认证资料,协助有关人员违规注册基金从业资格,严重扰乱行业秩序。
此外,某证券类私募机构与4家关联公司混同办公,办公场所未悬挂该管理人招牌或者明显标识,现场存在多名人员从事易经算命、知识付费、修订家谱等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
除了“不务正业”的违规操作外,不少私募还存在利用在管私募基金实施利益输送的违规乱象。此类行为直接损害投资者权益,触碰监管红线。
深圳证监局指出,有的私募机构运作在管基金为他人指定的债券提供流动性支持,有的私募机构运作在管基金与高管自有资金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具体来看,某证券类私募机构投资经理与某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商定,由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出资承接后者指定的7只城投债,后者向其支付相应报酬。某证券类私募机构与某债券发行人约定,以在管私募基金为该发行人发行的债券提供流动性支持,该管理人则通过关联方收取高额资金成本;某证券类私募机构通过募集外部资金成立了私募基金,然后以显著低于第三方估值的价格,将其持有的债券卖给了由其高管自有资金募集成立的另一只私募基金,短期内该机构又以高于第三方估值的价格买回。
此外,利用在管私募基金实施利益输送的违规乱象还涉及大额“顾问费”。通报显示,某股权类私募机构违反合同约定,以“融资顾问费”“投资顾问费”之名,自行或者通过关联方向在管基金收取大额资金,且未向投资者披露。
有的私募机构则向投资标的收取咨询服务费,但未纳入基金财产。通报指出,某股权类私募机构与关联方签订服务协议,约定为该关联方发行的理财产品提供咨询服务,并按照认购本金的一定比例收取咨询服务费。该管理人旗下3只基金认购上述理财产品,该管理人收取的咨询服务费未纳入基金财产。
除前两大类违规问题外,最后通报的乱象则更为严重。少数私募机构将黑手伸向管理人资质本身,借资质之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直接触碰法律禁区。
具体来看,通报共指出以下五种违法犯罪情况:
“近年来,私募违规乱象频出,深层次原因复杂多样。”黑崎资本首席战略官陈兴文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
陈兴文分析称,一方面,私募行业近年来发展迅速,规模快速扩张,新业务、新模式不断涌现。然而,监管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完善往往存在滞后性,部分规则不够细化和全面,这给了违规者可乘之机。另一方面,私募行业竞争激烈,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了获取更多资金、高额收益,在利益驱动下不惜违规操作,甚至存在操纵市场、利益输送等严重违法行为。
深圳证监局表示,“发生上述情形的核心原因在于,相关人员合规意识淡漠,将私募基金管理人视同为一般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主动偏离或者放弃主责主业,个别机构甚至沦为犯罪工具。”
根据相关监管要求,深圳证监局表示,“辖区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聚焦主责主业,谨慎勤勉履行职责,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更不得利用私募基金开展利益输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具体来看,深圳证监局提出以下四点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