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法律上对“原唱”有明确的概念界定吗?如何认定“原唱”?是否应以首次公开发表演唱版本的歌手为准?
马丽红: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原唱” 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我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并未对其作出明确的概念界定。不过从行业习惯和公众认知来看,原唱通常指首次公开发表演唱某一音乐作品的歌手。
若歌手首次演唱的版本通过合法渠道(如唱片发行、公开演出等)向公众传播,且该版本具有独创性(如独特的演绎风格),可认定为原唱。同时,原唱行为需以合法授权为前提,未经授权的首次演唱不必然取得法律认可的“原唱”地位。
音乐产业中,“原唱”常与“首唱”混淆,但法律更关注权利归属而非时间先后。以《年轮》为例,张碧晨的版本于2015年6月15日作为《花千骨》插曲首发,早于汪苏泷男声版的6月30日上线。但仅依据首次公开发表演唱时间认定原唱并不全面,在一些情况下,词曲作者本身作为歌手参与演唱,且从创作伊始便规划了不同版本演唱,像汪苏泷既是《年轮》的词曲创作者,又演唱了男声版本,并且有证据表明项目初期就明确了男女版本同时存在,此时认定 “双原唱” 也具有合理性。
在法律诉讼等场景中,判定原唱需综合多方面证据,如首发证明、版权登记、合同约定以及创作背景资料等。简言之,原唱的认定需结合授权合法性、首次公开发表及行业共识,不能仅以时间顺序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