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冉启玉表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是全社会高度关注的公共卫生问题。《条例》设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维护与增进,对提升青少年心理健康水平,落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推动健康中国战略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条例》明确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重视未成年人的陪伴、营养、睡眠、运动、劳动、人际关系等,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开展家庭教育,要求家庭正确履行监护职责,促进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
同时,明确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评估、监测、预警和干预工作机制,把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心理辅导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对遭受侵害的学生及时开展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
《条例》强调建立精神障碍和心理健康问题学生休学、复学机制。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义务教育普通学校不得拒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精神障碍未成年人入读,不得擅自以其患有精神障碍为由拒绝复课复学。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精神障碍和心理健康问题学生休学、复学机制。
《条例》规定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制度。明确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维护与增进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为了防止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检测或档案等个人信息影响学生今后的升学、就业、婚恋或学生个人隐私被侵犯,该规定明确要求建立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维护与增进相关信息的保密制度,有利于落实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冉启玉指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个人信息和隐私保密制度的设立,消除了一些监护人因担心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检测或档案影响今后的升学、就业等不愿意让未成年人接受心理健康或精神障碍治疗的顾虑,有利于真正落实青少年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