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
在信息时代
谣言很容易在短时间内快速扩散
谣言一旦散播出去
对个人也好
对企事业单位也好
名誉都会受损
那造谣者又能高枕无忧吗?
当然不!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
这期《法说平安》吧!
2020年,张某(化名)入职A公司,担任公司品牌运营经理一职,主要负责公司品牌拓展及运营等工作。2021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双方产生劳动纠纷,张某为泄愤,故意伪造了一张“A公司离职讨薪群”聊天截图,并公开发布到他的微信朋友圈。
张某的工作合作伙伴在内的所有微信好友,都可以看到该条朋友圈。3天后,A公司以张某故意损坏公司形象为由,向他邮寄了《律师函》,要求他立即删除相关信息,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但张某拒收律师函,仅将该朋友圈设置为自己可见。
A公司认为,张某的行为侵犯公司名誉权,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删除个人及他人在朋友圈、网络等媒介中传播的不实言论及图片,公开赔礼道歉,为公司消除负面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承担维权支出合理费用20万元。
张某的行为导致社会公众对公司产生负面、消极的评价,可认定公司名誉权遭受张某的不法侵害,对此,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及涉案朋友圈的阅读数据,以及公司因维权产生的必要开支,法院判决张某删除相关聊天截图,在微信朋友圈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保留三天以上,赔偿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朋友圈并非纯粹的
个人生活社交平台
它还具有信息传播、市场推广
以及个人形象塑造等多元属性
本案中的张某
作为品牌的运营经理
为泄愤故意在朋友圈
发布了不实信息
抹黑公司形象
对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了损害
这种诋毁公司名誉权的行为
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那么当个人的名誉受到侵害的时候
我们应该如何
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呢?
首先,是保存好相关的侵权证据。比如账号头像、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截图等,都是需要重点保留的证据。同时,借助网络平台确认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并且收集后台证据,也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网络平台披露侵权人的信息。
其次,是理性选择维权的方式。可以尝试先与侵权人沟通协商解决,还可要求网络平台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防止侵权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切勿因气上头,便在网络上恶语相向或者造谣报复,损害他人的权益。
最后,是依法地确定维权诉求。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结合自身的需求和实际损失来提出维权主张。被侵权人除了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外,如果造成实际的财产损失或者导致严重的精神损害的,还可以主张相关的经济赔偿或者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深圳政法
编辑:马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