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和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出现越来越多新的行为,例如通过爬虫软件抓取平台信息用以出售或自行使用,该行为往往并未在技术上妨碍、破坏该平台的正常运行;或者通过电商平台规则,针对某一商家频繁批量购买商品后又退货,导致该商家产生损失,该行为亦未明确的条款予以对应。即上述行为是否完全符合目前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存在争议,因而各法院或行政部门往往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大兜底”条款或者第12条第2款第四项的“小兜底”条款予以规制,各地法院或行政部门之间则可能存在法律条款适用不一的情形。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划定了更加明确的边界。
【案例一】抓取抖音数据用于自营“刷宝APP”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2021)京73民终1011号
案情简介:
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创锐公司”)经营一款“刷宝APP”,其未经许可,直接抓取、搬运抖音平台数据集合中的5万余条短视频文件、1万多个用户信息、127条用户评论内容,并在“刷宝APP”进行展示和传播。
法院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创锐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不属于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第2款一至四项规定的行为,故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大兜底”条款予以规制。判决其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法律适用比对:
根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系以第2条“大兜底”条款予以规制;根据2025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该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属于其第13条第3款所规制的“数据抓取”行为,其条款适用将更加明确。
【案例二】频繁购买后退货,影响平台内商家正常经营
管辖: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杭州谷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谷邦公司”)是一家品牌维护机构,主营业务中包含对电商平台内销售相关品牌商品的店铺进行控价,维持品牌方价格体系。谷邦公司为达到控价目的,针对不按要求调整价格的店铺,通过技术手段频繁批量购买商品并退货,造成相关店铺运费亏损、货物积压等经济损失。同时,根据电商平台规则,频繁批量购买商品并退货会对相关店铺造成搜索权重降低、交易机会减少、经营声誉降低等负面影响,导致相关店铺不得不按照谷邦公司要求修改产品价格或者下架产品链接。
处罚决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和第12条第2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法律适用比对:
根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系以第12条第2款第四项小兜底条款予以规制;根据2025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该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将属于其第13条第4款所禁止的“滥用平台规则”行为,其条款适用将更加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