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听——国咨律所每日法律资讯】 2025年6月19日星期四

   日期:2025-09-16     作者:06uvu       评论:0    移动:http://www.wrujm.cn/mobile/news/12596.html
核心提示:看每日法律资讯,知天下法律大事,欢迎关注国咨法听【高层法治动态】【公安部发布网购消费诈骗典型案例】6月18日,公安部发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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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法治动态】


【公安部发布网购消费诈骗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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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公安部发布网购消费诈骗典型案例,提示消费者注意针对近期网络购物促销活动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包括预售链接:披着“限时折扣”外衣的木马陷阱、假红包雨:“点击领188元” 背后的信息收割机和客服“暖心”来电:从“退款理赔”到“清空余额”的连环计。(来源:央视新闻)

【国咨说】

公安部发布网购诈骗典型案例,揭示出“预售链接”“假红包”“客服理赔”三类新型陷阱,直指《刑法》诈骗罪在数字场景的适用挑战。诈骗金额虽小(如广东李某案不足万元),但依托于社交平台裂变传播却危害显著。建议司法机关细化“数额+人次”复合定罪标准,并推动电商平台建立“异常交易实时熔断”机制,压缩犯罪生存空间。



【国内热点】


【广东:虚构货源骗取货款,被判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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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李某(化名)虚构货源,分别骗取罗某(化名)和吴某(化名)5000元、4380元,在二人将货款转至李某手中后,被李某微信拉黑。南雄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咨说】

李某虚构货源骗取货款案中,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十个月缓刑,凸显《刑法》第266条“数额较大”(3000元以上)的入罪门槛在新型社交诈骗中的适用困境。本案单笔金额虽刚达立案标准,但微信拉黑行为明确体现非法占有故意,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然而,缓刑适用可能弱化对同类犯罪的震慑,笔者建议推动社交平台建立“异常交易熔断”机制,对频繁收款拉黑账户自动风控,从源头压缩犯罪空间。



【国际热点】


【荷兰:苹果滥用主导地位被罚五千万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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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荷兰鹿特丹一家法院维持了荷兰消费者与市场管理局(ACM)在 2021 年做出的裁决,确认苹果公司滥用其在 App Store 中的主导地位,向荷兰约会应用程序开发者不公平设限,被处以5000万欧元罚款。荷兰消费者与市场管理局以及法院均认为,苹果的反引导规则和抽佣结构给在荷兰市场运营的约会类应用开发者造成了“不公平的条件”。(来源:IT之家)

【国咨说】

荷兰法院维持对苹果5000万欧元罚款,再次印证《反垄断法》第22条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全球监管趋严。苹果抽佣规则与反引导条款被认定构成“不公平交易条件”,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约会类应用”是否属独立相关市场。我国平台监管可借鉴“行业细分+行为效果”双重认定模式,避免反垄断执法扩大化冲击技术创新。



【媒体评论】


【整治“大数据杀熟”,不应靠消费者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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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杀熟”缘何难禁绝、甚至部分平台和商家顶风作案?背后还是高额利润驱使。平台有足够的动力不断更新算法以回避监管、让“杀熟”的手段更加隐蔽;不少商家急于捞笔快钱,认为忠诚度越高的用户溢价空间越大,把消费者当韭菜、把投诉当耳旁风。整治“大数据杀熟”,不应靠消费者自救,更不能满足于冒了头再打。平台要严格落实信息公示义务,加强算法合规管理,提升线上经营行为透明度和公平性。相关部门也应主动作为,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搭建相关案例库,并据此完善政策法规,建立有效整治“大数据杀熟”的长效机制,保持监督利剑高悬。(来源:中工网、新华网)

【国咨说】

“大数据杀熟”屡禁不止,暴露《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算法公平”原则落地困境。消费者被动举证难、平台算法黑箱等问题,需超越“事后处罚”思维。笔者建议构建“算法备案+动态审计”制度,强制企业公开价格歧视规则逻辑;同时参照证券集体诉讼机制,探索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代表不特定用户发起公益诉讼,破解个体维权困局。



【学者观点】


【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新《公司法》同时存在强化和弱化国家强制的两个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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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中国家强制的目的是确保实质化的私人自治。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的正当性来源复杂,核心是公司独立人格导致少数股东和债权人成为弱势群体,需要驯服因资本多数决机制等产生的控制权,避免组织失灵,内化公司独立责任的外部性,防免信息不对称,保护交易安全和适度扩张公司的公共性。新《公司法》既增强了国家强制的密度和力度,又拓展了私人自治的深度和广度,同时存在强化和弱化国家强制的两个面向。但新《公司法》依然存在国家强制规范辨识度不够、强制不足和强制过度、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国家强制规范不对称等立法问题。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取决于国家能力和社会情势,加之公司法域的“向下竞争”,在对各类公司统一立法时,强制规范目前很难形成自然规则,这也决定了公司法修订频率远高于民法。(来源:《社会科学研究》2025年第3期《新《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兼论公司法国家强制规范的自然规则化》)

【国咨说】

谢鸿飞教授指新《公司法》国家强制存“强化与弱化”双重面向,揭示立法对“公司自治”与“债权人保护”的平衡难题。如第47条董事核查出资义务强化监管,而第152条类别股制度则扩展自治空间。未来需警惕“有限公司强制过度”与“股份公司强制不足”的结构性失衡,笔者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细化控制股东信义义务,防范认缴制下资本空洞化风险。


【本期资讯团队】:

资讯编辑:张一诺 任鹏鸽

国咨说:律师司雪晴

【服务热线】172 7776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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