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首付”“首付贷”购房,暗含了哪些套路?

   日期:2025-02-27     作者:lpgra       评论:0    移动:http://www.wrujm.cn/mobile/news/7725.html
核心提示:【环球网财经综合报道】近日,郑州市房管局警示“零首付”“首付贷”购房风险,将对违规、违法开展“零首付”“首付贷”销售商品

【环球网财经综合报道】近日,郑州市房管局警示“零首付”“首付贷”购房风险,将对违规、违法开展“零首付”“首付贷”销售商品房、提供“零首付”“首付贷”服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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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原中国银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就明确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提供购房首付融资、首付分期和变相首付垫资行为,明确严禁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资金挪用于购房。

在此之前,山东金融监管局也曾于2024年12月30日发布公告称,近期“零首付”购房套路时有出现,此举不但增加购房者经济负担,而且暗藏诸多风险,提醒大众提高警惕。山东金融监管局并明确揭示了高评高贷、他方垫资、偷梁换柱等三种“零首付”套路。

山东金融监管局还例举了三种“零首付”购房“套路”模式,具体包括:

一是“他方垫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中介机构预先垫付首付款,所谓的“零首付”只是变相将首付款进行“分期处理”,购房者需要在短期内向垫付资金方分期还款、支付利息与手续费等。

二是“高评高贷”。房屋卖方、中介机构等联合购房者做高购房合同价格,向银行贷出更多的款项来覆盖首付款,购房者需支付中介服务费,承担更多税费。

三是“偷梁换柱”。挪用其他种类贷款款项支付首付款。购房者向银行申请消费贷、装修贷等,或通过中介机构等将购房者“包装”成企业主、个体经营者向银行申请经营贷,所获贷款款项用于支付首付款、中介机构包装费用等,该过程往往伴随伪造虚假交易背景、账户流水等违规操作,造成贷款期限错配,存在倒贷接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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